〔2020〕159号-永兴镇金河村1社-2019年第23批城市建设用地
绵府征地公告〔2020〕159 号
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 年国土资源部第 49 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绵阳市 2019 年第 23 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20〕664 号;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和地类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高新区永兴镇金河村(原河边镇玉皇庙村)1 社;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高新区永兴镇金河村(原河边镇玉皇庙村)1 社;
(三)被征收土地面积和地类: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 7.6294公顷。其中,耕地 5.2531 公顷,园地 0.0062 公顷,其他农用地1.7165 公顷,建设用地 0.6536 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1.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2700 元/亩;
2.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1) 耕地(含园地)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为每亩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 10 倍;非耕地(含林地、其它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为每亩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 5 倍;
(2) 耕地(含园地)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为每亩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 6 倍;非耕地(含林地、其它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为每亩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 3 倍;
3. 青苗补偿标准为征地统一年产值的 65%;
4.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绵府函〔2012〕200 号)执行。
(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本次应该安置农业人口 41 人,
其中劳动力 19 人,采取养老保障方式予以安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发布之日止,除依法婚嫁、生育人员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 15 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到高新区永兴镇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会同高新区永兴镇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下列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登记(不予补偿)
(一)未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及其地上非法修建或乱搭乱建的建(构)筑物;
(二)本公告发布后抢栽(插)、抢种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 2 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六、公告方式、时间及救济途径告知
(一)本公告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高新区永兴镇张贴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社)的村、组(社)务公开栏, 公告时间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二)本公告连同征收土地批文、征收土地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或“一书三方案”、征地告知书同时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上公告, 公告时间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网址: )。
(三)如对本公告所属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绵阳市 2019年第 23 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0〕664 号)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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