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价格的公示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42号)和《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做好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土地储备工作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45号)等文件的要求,经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价格评估,根据市场形势、合同履约等情况,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并经集体决策确定了收回收购价格。现对拟收回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价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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