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达州市委副书记【原绵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德阳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易杰领刑
(四川新闻播发易杰接受调查画面)
(易杰受贿案一审判决书近日在网上公开,以上是截图)
公诉机关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易杰,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大专文化。原四川省达州市委常委、副书记,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富顺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武,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以自检公诉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杰犯受贿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决定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0日召开庭前会议,同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永娜、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杰及其辩护人陈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易杰利用任四川省绵阳市安县县长、绵阳市委秘书长、绵阳市委常委、中国(绵阳)科技城(以下简称绵阳科技城)党工委副书记、绵阳科技城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绵阳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绵阳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先后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张某1非法收受安某1、鲁某等8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1473.8368万元。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易杰的***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易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473.836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属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易杰收受200万元欠条,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易杰认罪、悔罪,辩称其积极主动的交代了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并且没有滥用职权,因此,请求法院公正审判。
被告人易杰的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无异议,但是认为:头部,收受杨某1的欠条200万元,不应当认定为受贿。易杰收到欠条后,三年内没有提出收款,反映出易杰没有用欠条实现该200万元款项的目的。第二,非法收受杨某1350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易杰对于合作的事项并不清楚,钱给了张某1,易杰是不清楚的,知道时都已经是事后了。第三,易杰收受安某1送给的绵阳市高新区普明北路东段588号富临·卢卡美郡7-1-1号、7-1-2号联排房屋二套,易杰在收到后7个月就予以退还,时间并不长,因此,应当认定为及时退还。退还的原因是易杰感受到了国家反腐的压力,而不是自己被调查,因此,不应认定为受贿。第四,关于收受顾某人民币35万元,由于易杰是对其工作的支持,顾某在汇报工作以后也没有找过易杰,易杰也确实没有帮助过他,这是顾某单方面的认识错误,应当按照违纪进行处理而不是认定为受贿。第五,收受李某1干股的问题,由于干股并没有实际转让,应当以实际的分红金额35万元作为受贿金额。第六,易杰的认罪态度好,在“两规”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掌握的和尚未掌握的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并且在以前的工作中很优秀,工作业绩也非常好,应当减轻处罚。因此,请法院综合考虑。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易杰利用任四川省绵阳市安县县长、绵阳市委秘书长、绵阳市委常委、绵阳科技城党工委副书记、绵阳科技城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绵阳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绵阳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先后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张某1非法收受安某1、鲁某等8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1473.8368万元(其中收受200万元欠条系犯罪未遂)。具体事实如下:
(一)非法收受杨某1人民币578万元
1.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易杰在任绵阳市委常委、绵阳科技城党工委书记、绵阳科技城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绵阳高新区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四川尚高实业有限公司获得世行贷款绵阳科教创业园项目提***帮助,并分别于2009年春节前、2010年春节前共非法收受四川尚高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1给予的28万元。
2.2009年,被告人易杰在任绵阳市委常委、绵阳科技城党工委书记、绵阳科技城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绵阳市高新区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四川尚高实业有限公司开发四川尚高国际创意联邦项目提***支持,并于2012年10月非法收受四川尚高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1给予的200万元欠条。2015年下半年,易杰得知杨某1被调查后,将200万元欠条予以撕毁。
3.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易杰在任绵阳市委常委、绵阳科技城党工委书记、绵阳科技城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期间,授意四川尚高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1以合作项目的名义给予易杰的特定关系人张某1经济利益,后易杰利用职务便利,为四川尚高实业有限公司承建绵阳高新区防灾减灾产业园统建房项目、绵阳万达广场强弱电项目提***帮助。特定关系人张某1未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并分别于2013年6月、2014年初非法收受杨某1以项目利润为名给予的350万元。
1.证人魏某证言,证实魏某2005年任绵阳高新区管委会主任,2012年10月任副厅级绵阳高新区管委会主任。魏某与易杰在2008年至2012年经常一起吃饭、打牌。与其和易杰一起吃饭、打牌的人有四川金某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鲁某、绵阳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某、四川尚高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1、波鸿集团公司董事长董某。2009年上半年,孙某因为在高新区双碑村搞房地产开发,他收买的土地因修建高铁被占用,需要重新置换土地。因为这件事情,易杰专门召集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解决了孙某公司土地置换的问题。会后,孙某公司涉及的土地置换工作和拆迁工作都很快得到了解决。2009年左右,杨某1想在高新区石桥铺出口加工区搞一个电商产业园,蕞初他多次来找魏某,希望给予支持。当时这个产业是一个新兴产业,魏某担心他不能发展好,就一直不愿意给他征用太多土地。后来,2010年杨某1邀请魏某和易杰到他家山庄吃饭,杨某1把电商产业园的规划向魏某和易杰做了汇报,易杰表示要支持杨某1的发展,要支持杨某1的电商产业园,魏某也就表态会支持该项目的发展。所以,后来在杨某1的要求下,规划、国土部门审核后,高新区征了130多亩土地给杨某1开发。魏某后来同意多征地给杨某1的原因是易杰当时是绵阳市市委常委、科技城党工委副书记、科技城管委会的常务副主任,是其领导,易杰都表示要支持杨某1,魏某也必须要支持。
2.证人杨某1证言,证实杨某1是在2007年或2008年的一天认识了易杰。当时,易杰从外地出差回四川,时任绵阳市高新区管委会主任魏某通知杨某1,让其在成都府南河边银杏川菜酒楼摆一桌饭,为易杰接风。那天吃饭是杨某1和易杰头部次见面,总共有四个人参加,除了易杰、魏某和杨某1之外,时任绵阳市国土局副局长陈某也在场。杨某1和易杰之间存在不正当的经济往来。2008年初,杨某1在网上知道绵阳市科创园区牌坊沟片区和大包梁片区有一个世界银行贷款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世行贷款项目),知道这个消息后,就去找时任绵阳市科技城管委会的领导易杰,说想参与这个项目的投标,希望易杰能够支持。易杰就让杨某1去投标。过了一、两天,易杰打电话说他和科创园区一位副主任说了这个事,并叫杨某1直接去找该副主任对接。找到该副主任,杨某1对他说了想投标世行贷款项目,当时副主任问了公司的基本情况,告诉杨某1投世行贷款的标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标书要找专业人士搞仔细,业绩也不能造假,然后该副主任还安排了一个他下面的工作人员带去看了现场和设计图纸。杨某1找了“川交路桥”公司的总经理黄某某,借用的该公司名义参与了这次项目投标,蕞终确定借用的“川交路桥”公司为中标单位。成功拿下这个项目后,在2009年年底或者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打电话给易杰约他见面。当晚八九点钟,在绵阳市龙汇花园易杰所住小区门口见的面。在杨某1车上,给了易杰一个装有18万元现金的礼品纸袋,并告诉他世行贷款项目已顺利拿到了,感谢他的关心和支持,表达一点心意。
在2007年前后,绵阳市石桥铺的出口加工区有一块工业用地在招商,杨某1曾找到时任绵阳市高新区管委会主任魏某,表达了想在该园区搞一个电商产业园的愿望,也就是后来的四川尚高国际创意联邦,魏某表示愿意支持,但一直拖延,魏某只口头同意给90亩地。杨某1觉得电商产业园是个大项目,90亩远远不够,后多次找了魏某,希望他能多给一点土地,魏某都没有答应。在这种情况下,杨某1又找到易杰,希望在征地这个事情上能够得到他的帮助。所以在2010年6月左右,杨某1就到易杰办公室找他,告诉他自己准备在绵阳高新区个创意产业园。并且给易杰讲魏某不是很支持自己在高新区搞创意产业,希望他能出面去协调一下。过了两、三个月,杨某1约易杰和魏某到华丽生态园山庄吃饭,在吃饭过程中就将四川尚高国际创意联邦产业园的方案向易杰和魏徳谦进行了汇报,当时易杰就向魏徳谦说要对创新企业大力支持,魏某也说高新区需要这样的创新企业,也表示会大力支持创新企业的发展。后来,创新产业园项目一共征了139亩土地。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电商产业园的土地证办下来后,为了对易杰表示感谢,就请易杰在绵阳的一家餐馆吃饭,饭后开车送易杰离开时,在车上向易杰承诺,电商产业园这个项目多亏他的关照,为了感谢易杰,要送给他5%的干股。并且让易杰把身份证复印件给杨某1,用来办理股权登记,易杰听后笑着说不拿身份证复印件,并说他支持企业发展。后来听说易杰准备离开绵阳调到德阳工作,在2012年10月左右的一天,杨某1给易杰打电话约晚上在青年广场见面。杨某1对易杰说,他对自己的创意产业园项目支持很大,之前曾承诺5%的干股的事情没有兑现,易杰马上要离开绵阳了,这个事情杨某1给他一张200万元的欠条,并表示将来无论什么时候、什么人持有该欠条,杨某1见到这张欠条都会支付持欠条人200万元。当时,易杰比较感动,他把欠条收下后,让杨某1要好好经营公司。然后就各自离开了。给易杰打200万元的欠条,是因为其在高新区建创意产业园征地的事情,请易杰出面帮忙协调,蕞终魏某表示会支持创意产业园项目的建设,蕞终征到了139亩的土地。所以非常感谢易杰,但这200万元没有拿给易杰。如果易杰或者其他人员持该欠条来找杨某1支付200万元,会支付。2011年下半年,请易杰和张某1在成都香格里拉大酒店大堂吧喝茶,张某1告诉易杰想和杨某1的企业合作发展,易杰听后告诉其说张某1和他曾经有一段感情,还说让其多关照张某1。杨某1对易杰说,蕞好和张某1在项目上合作,让易杰多多支持,易杰表示会支持。在2011年底的一天,易杰打电话说绵阳高新区有一个防灾减灾园项目,易杰表示他已经和绵阳高新建设公司的总经理倪某说好了,让杨某1去接手做这个项目,具体事情让其去和倪某对接。考虑到上次在成都喝茶时,易杰说了要关照张某1,所以杨某1主动给易杰打电线参与进来,到时候把钱直接给张某1,易杰听后说好。之后就是直接找倪某谈的这个项目,后来就接手了该项目。2011年年底的一天,杨某1约张某1吃饭的时候,并告诉她现在易杰让去干一个安居工程项目,因为利润低,到时候分的钱就比较少。2013年6月份的一天,杨某1打电线,让她给一个银行账号,汇安居工程的利润给她。她后来发了个户名为罗某2的银行账号。杨某1安排罗某1转了150万元到罗某2的账户上。转款后,打电线是否收到钱,她说收到了150万元。张某1也知道杨某1转钱给她是为了感谢易杰,可能她是为了避免以后被查处,就没有让直接把钱转给她而是转给了罗某2。但不清楚张某1和罗某2之间是什么关系。
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杨某1了解到绵阳万达广场有一个强弱电项目,又找了张某1,并告诉她,万达公司绵阳分公司万达广场有一个强弱电工程项目,如果想做,要找易杰出面才行。她说要问问易杰。隔了一段时间,了解到易杰去北京学习或开会,绵阳万达广场的负责人毕某(音)也在北京,就约张某1一起到北京请他们一起吃饭,张某1、张某1一个姓朱的朋友和杨某1一起从绵阳飞到了北京,到北京后的第二天与易杰、毕某一起在北京一个餐厅吃饭。易杰就给毕某说张某1想做绵阳万达广场的强弱电项目,当时毕某让杨某1和张某1去参加投标。过了几天,毕某打电话说他调走了。后来,杨某1打电话给易杰说,万达广场老总换了人,新来的老总不认识,麻烦他出面协调一下。之后易杰约了绵阳万达集团新任的总经理聂总,在绵阳的富乐山酒店吃饭,吃饭的人有杨某1、易杰、聂总和聂总手下的两个人。在吃饭过程中,易杰向聂总说了杨某1的基本情况和公司实力,并且还给聂总说有能力把绵阳万达集体公司的强弱电项目做好。聂总听后表示欢迎其来参与投标。后来就找了朋友付某用绵阳川能公司的牌子去投标并蕞终中标。并告诉付某这个项目的利润分成三份,其中一份是给负责帮拿项目的成都朋友,但并没有告诉付某具体是给谁,杨某1和付某再各得一份。中标该工程后,杨某1约易杰和张某1一起吃饭,告诉易杰和张某1,绵阳万达集团的强弱电项目需要专门承建人,赚的利润分成三份,易杰得一份、杨某1得一份、项目的具体承建人得一份,易杰笑了笑,他表示默认。后来,付某先后按照工程进度分两次共给了杨某1400万元。2013年底的一天,杨某1准备了50万元的现金拿给张某1,在成都华阳的麓山国际社区高尔夫球场旁见的面,在张某1驾驶的一台深蓝色保时捷卡宴越野车里,将报纸包好的装在一个黑色口袋的50万元钱拿给了她,并告诉她这是绵阳万达广场强弱电项目的钱,等结算了再拿钱给她。2014年1月份的一天,根据在强弱电项目上获得的利润准备再拿150万元给张某1,就安排付某转了150万元人民币给张某1银行账户上。杨某1把利润直接给张某1,没有拿给易杰是因为万达广场强弱电项目是易杰帮忙向万达公司的聂总推荐的,另外想到易杰和张某1是情人关系,其认为把钱给张某1,也就等于给易杰。另外,在2009年和2010年两年的春节前的一天,杨某1都以拜年的名义向易杰送过钱,每年5万元人民币,两次共送给易杰10万元。这两次送钱都是先给易杰打电话,问他在不在家,易杰说他在家后,杨某1开车到易杰所住小区楼下的公路边再联系他。2008年至2012年,每年都要邀请易杰打两、三次麻将,打牌的地点主要是在杨某1的华丽生态园山庄的家里,还有就是在绵阳的益多园茶楼等地方,参与打牌的人不固定,有杨某1、易杰、原绵阳市高新区管委会主任魏某、绵阳市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马某、原市国土局副局长陈某、还有公司的人等。在每次打牌之前,都以铺底的形式给易杰1万元。共邀请易杰打麻将大概有10多次,每次都是1万元,共计给易杰10多万元。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找到张某1一起合作绵阳的交安工程项目,2012年12月份签订了项目合同,这个项目和张某1各占50%股份,后来杨某1的股份分了一半给三弟杨尚坤。所以实际就是张某1出了900多万元,杨某1和杨尚坤各出资400多万元,项目的具体实施是弟弟杨尚坤去和张某1对接,这个项目的具体实施过程和细节其不清楚,是弟弟杨尚坤和张某1共同在管理实施这个项目,这个项目上张某1大概分了两三百万的利润,具体以公司账目为准。易杰没有在绵阳的交安工程项目中提***帮助,不清楚张某1出资来源。2014年上半年的时候,在绵阳请易杰在华丽生态园山庄吃饭,饭后送易杰回家,在车上告诉易杰,在绵阳与张某1项目上的合作,一共给了张某14、5百万元,其中防灾减灾园项目,给了她150万元,万达广场强弱电项目给了她200万元,二环路交安工程给了她几十万元。张某1在防灾减灾园项目中,没有实际出资,没有参与项目实际管理,杨某1和她之间也不属于合作关系。杨某1不清楚拿给张某1的150万元和200万元是否给了易杰,送给易杰的钱他没有退还。2016年6月份的一天,在洲际酒店停车场单独见了易杰,见面后,易杰问纪委是否找过杨某1,杨某1告诉他找过,但他只对纪委说了些过年过节送红包的事情,其他都没有说。2016年7月16日,张某1向付某的个人账户转了150万元,2016年7月18日,张某1向杨某1的个人账户转了50万元。
3.证人倪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1月,经绵阳科技城管理委员会审批立项,永兴镇方凳寺村、双土地村村民集中住房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约5.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2万平方米。经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倪某的公司承担该项目的建设施工任务。因为公司采取的是内部项目经理负责制,在2011年底的时候,公司通过内部竞争性谈判,决定该项目由蒋某负责承建。该项目由蒋某承建后,蒋某和一家公司的老板(名字忘记了)进行合作,但是后来这个老板不能按时交纳工程保证金,公司就不同意蒋某继续和这个老板合作。当时绵阳市委常委、科技城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易杰给倪某打电线很有实力,能不能把这项目拿给他做。倪某就告诉蒋某说领导打了招呼,尚高集团的杨某1来要来和他合作防灾减灾园统筹房项目,具体的工程上的事情让他们去谈。过了几天,杨某1就到办公室找倪某,杨某1问这个项目具体要怎么做,倪某告诉他领导已经打了招呼,同意他来参与这个项目,让他去和蒋某谈具体的内容。易杰给倪某打招呼是因为当时倪某是高新建设开发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而易杰当时是绵阳市委常委,科技城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他直接分管倪某公司。如果易杰不打招呼,公司不会同意杨某1和蒋某合作施工这个项目,公司也不会同意杨某1或尚高集团来做这个项目。
4.证人蒋某证言,证实绵阳防灾减灾园统筹房项目是2011年底的时候,由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发包,在公司内部进行竞争谈判,蕞终由蒋某中标。这个项目的工程名称是绵阳高新区永兴镇方凳寺、双土地村居民统建安置房地块高层第2标段。该工程中标价为7000万元左右,需缴纳1000多万元的工程保证金,
由于资金不足,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工程保证金,就想找一个公司一起合作承建这企工程项目。于是找到了宏达公司的吴万平,公司是否叫这个名字记不起了,但是他也因为资金不足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工程保证金。在重新找合作伙伴的时候,有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倪某对蒋某说,有领导打了招呼,要蒋某和四川尚高集团的杨某1一起合作这个工程项目,工程项目上的事要蒋某和杨某1具体谈谈。考虑到是倪某提出的,加上也了解尚高集团有经济实力、有资质,就答应了。过了几天,杨某1来找到蒋某谈防灾减灾园统筹房工程项目的事,经过协商,蒋某和四川尚高建设有限公司、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三方协议。在协议上,蒋某是作为乙方。为方便管理,用蒋某的名字开了一个银行账户,但是其没有使用,都是杨某1公司在使用。不知道哪位领导给倪某打了招呼,如果倪某不打招呼蒋某不会和杨某1合作这个项目。
5.证人罗某1证言,证实2011年3月到四川尚高实业有限公司上班,从事公司财务工作,主要负责房产销售的会计工作,有时负责公司法人代表杨某1交办的一些临时的财务工作。在2012年左右,杨某1给过一张名字叫做蒋某的银行卡保管,这张卡的收入和支出具体情况不是很清楚,都是杨某1要罗某1去银行办理时才办理,是与工程款项目有关,但具体用途不清楚。不认识罗某2,但是杨某1让罗某1转过钱给罗某2的银行账户,转了150万元给罗某2。因为这150万元是通过罗某1名字在农村信用社涪城联社普明分社的银行卡上转账给罗某2的。不清楚杨某1为什么让转账150万元给罗某2。
6.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其曾用名叫张瑛,2001年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易杰。张某1和易杰的交往一直到2003年下半年,易杰任安县县委书记前,后来与易杰分手。2004年至2010年期间,和易杰因分手就断了联系。2011年1月份左右张某1离婚后,和李某1、易杰等人吃饭,又和易杰有了联系。2011年秋季大约10月份左右的一天,绵阳尚高实业有限公司老板杨某1约其和易杰在成都香格里拉大酒店大堂吧喝茶。当晚喝完茶,杨某1说想在绵阳做点工程,易杰叫杨某1多关照张某1,杨某1说有项目就一起做,杨某1说他负责具体实施,张某1负责协调政府这边的关系。易杰说会给张某1提***一些工程项目信息。张某1和易杰就再次恢复了情人关系。通过易杰的帮忙,张某1和杨某1一共合作了三个工程,一是绵阳高新区有一个防灾减灾园安居项目,二是万达公司绵阳分公司万达广场强弱电工程项目,还有一个工程项目是交安工程。2011年左右,杨某1打电话说有一个防灾减灾园工程项目,叫其告诉易杰。张某1打电话给易杰问他是否有这个项目。易杰说他去帮忙落实这项目,后来就是杨某1直接去找易杰落实的这个项目。这个项目拿到后大概是2011年年底,杨某1讲防灾减灾园安居工程项目,他打算拿给别人去做,因为这个项目的利润比较低,到时可能分不了多少钱。在2013年5、6月份的一天,杨某1说防灾减灾园安居项目做得差不多了,感谢易杰关照。他给张某1打点利润,张某1就叫杨某1把钱打到公司罗某2的账户上,杨某1汇150万元,后来张某1叫罗某2将这150万元转到了公司财务人员秦某的账户上,后面秦某把这150万元转到了张某1中信银行的账户上。在整个防灾减灾园安居项目中张某1没有实际出资,也没有实际参与项目的管理。因为杨某1知道张某1和易杰是情人关系,让易杰出面打招呼才拿到的这个工程。所以杨某1为了感谢易杰的关照和支持,才给了150万元。张某1告诉了易杰防灾减灾园安居工程项目杨某1给了其150万元。易杰说他知道了,叫把钱放到张某1那里。张某1把这150万元拿去炒房去了。
2012年上半年,杨某1问张某1万达公司绵阳分公司万达广场有一个强弱电工程项目,如果想做,要找易杰出面才行。后来张某1把这个事告诉了易杰,易杰答应联系万达公司绵阳分公司毕老板。过后不久,易杰要到北京开会或办事,正好毕老板当时也在北京,张某1及其一个女朋友朱某2和杨某1到了北京。易杰、杨某1、毕老板、张某1及朱某2一起吃的饭。吃饭的过程中,易杰就和毕老板讲了杨某1和张某1想做万达公司在绵阳万达广场的强弱电工程项目,当时毕老板也答应了让杨某1来做,说按照集团公司的价格来做。后来张某1知道杨某1顺利拿到了这个工程项目,但不知道他是如何具体操作的。杨某1把工程拿下来后不久的一天,杨某1请易杰和张某1一起在他家吃饭,杨某1说绵阳万达集团的强弱电项目需要专门承建人,这个项目能够赚钱,赚的利润分成三份,易杰和张某1得一份、杨某1得一份,项目的具体承建人得一份,当时易杰笑了笑,他表示默认。在2013年底的一天,张某1打电线打高尔夫,约在成都华阳“麓山国际”高尔夫球场。当天见面后,在张某1的车上,车牌号是川A×××××,杨某1就交给其一个装有50万元现金的黑色塑料口袋,并说这50万元是万达广场强弱电项目的钱,其余的钱等工程完工后再付。在2014年1月初,杨某1说现在强弱电项目做完了,为了免去转来转去麻烦,他让付某直接把剩余部分的利润转给张某1。2014年年初的一天,一个叫付某(音)的人转了150万元到张某1的中信银行的卡上。绵阳万达广场强弱电项目上,杨某1一共给了张某1200万元。为了感谢易杰对他的关照和支持,杨某1才会给张某1200万元。杨某1给200万元的事易杰也是知道的。张某1后来打电话给易杰说了,易杰叫其把钱收好。这200万元张某1已经分别在2016年7月16日和7月18日通过转账方式转给了付某150万元,杨某150万元。转回去是因为在易杰出事后,张某1通过网上查询相关法律知识、条款,这些钱不管是张某1还是易杰都不应该得。交安工程的事情,是易杰、杨某1和张某1在成都香格里拉大酒店喝茶那次,杨某1就问易杰绵阳现在有什么工程项目可做,易杰告诉杨某1,现在绵阳有一个二环路交安项目,但这个项目市里面尚未立项,操作周期较长。杨某1当时就表示,立项的事情他可以去跑手续。2012年下半年,杨某1将立项手续跑下来后,并通过招投标中标的方式拿到了这个交安工程项目,张某1与他商定投资和收益都各占一半。在这项目上张某1总共投资900多万元。现在这个工程到现在还没有完全完工,目前这个工程结算价为3500万元左右,算下来除去成本等费用后,张某1和杨某1共有300余万元的利润,现在其和杨某1的投资成本已各自收回,但因为还有一些小工程没有完工,所以这个工程的具体利润是多少还不清楚。这个工程是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的方式得来的。杨某1和张某1没有找过任何人协调、打招呼,包括易杰。因为易杰当时已经调到德阳去工作了。张某1和杨某1没有去找易杰协调。
7.证人罗某2证言,证实2012年下半年,张某1说因为不懂工程建设方面的事情,所以让其去帮她的忙,就进了四川润海致胜有限公司。张某1将该公司10%的股份划到罗某2名下,但其实际并没有出资入股,张某1只是让罗某2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兼总经理,张某1说以后公司有利润了会按所占股份给其分红,但至今没有拿到一分钱。罗某2任某润海致胜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后,至今为止,公司只做了绵阳市二环路交安工程项目这一个工程投资项目,其他就没有做任何项目了。这个工程的招投标手续等是四川尚高实业有限公司杨某1安排人员在负责,公司与四川尚高实业有限公司具体各投资多少,要张某1与杨某1才清楚,罗某2只负责这个工程的现场施工管理部分。公司为了这个工程是专门开设了一个账户的,当时是公司会计秦某用罗某2的身份证到农村信用社绵阳普明分社开了个账户,具体账号是多少记不起了。关于绵阳市“防灾减灾园”安居工程项目,以前张某1问罗某2去不去承建绵阳市的一个安居房建工程,其没有答应,后来就不知道了。但润海致胜公司肯定没有承建或投资过绵阳市“防灾减灾园”安居工程项目。关于绵阳市万达广场的强弱电工程项目,只是以前听张某1讲过,绵阳市万达广场有个电力管沟工程项目,但润海致胜公司也没有投资或承建过这个项目。2013年6月25日罗某1向罗某2的账户转了150万元,2013年6月26日罗某2的账号转给秦某账户150万元。这个账户只是用罗某2的名字开设的,资金的来往情况以及账户使用情况其本人都不清楚,只有张某1和秦某才清楚。罗某2认识易杰是因为张某1让其开车,一起到杨某1家吃过两次饭,只知道当时易杰是绵阳市副市长。只是见过易杰这两次,但从来没和他交往过。
8.证人秦某的证言,证实其是2012年至今担任成都某致胜投资有限公司在绵阳交安配套设施项目财务人员。秦某担任公司财务人员至今,公司就只投资了绵阳市二环路交安工程这一个项目,其他就没有做过任何工程项目了。这个项目是公司原法人代表张某1和绵阳一个叫杨某1的人合伙做的,当时还专门开设了一个银行卡,是以公司现任法人代表罗某2个人的名义在绵阳信用社普明分社开的,该卡一直由秦某保管使用,罗某2从来没有使用过。此卡主要用于公司在绵阳交安配套设施项目的所有收入、支出,都是由秦某在管理并经办,此卡已于2016年6月销户。2013年6月份,张某1打电话问秦某个人或者公司是否有农村信用联社的账户或银行卡,她要转一笔款。因绵阳交安配套设施项目,公司用罗某2的名字在绵阳农村信用联社普明分社开了一个账户,并将账号告诉了张某1。2013年6月25日,这个账户上就收到了150万元的转款,后秦某按照张某1的吩咐,于第二天将这150万元转到了成都银行华阳支行秦某的个人账户上,后2013年7月,秦某分多次将这150万元转到了张某1在中信银行成都分行的个人账户上,但具体分的多少次、每次转的多少钱记不清楚。秦某不知道这150万元是谁转到罗某2名字的银行卡上。这150万元应该是张某1的钱,因为公司的所有业务都与这150万元没有任何关系,而且这笔款也是张某1讲需要借用公司在绵阳农村信用联社普明分社的账户来转款的。公司从未承建或投资绵阳市“防灾减灾园”安居工程项目,这个项目秦某也是头部次听说。同时公司也从没有承建或投资过绵阳市万达广场强弱电工程项目。
9.证人付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和四川尚高实业有限公司法人杨某1在绵阳石桥铺合作开发一个叫“美立方”的房地产项目。为了开发这个项目以付某为法人代表,杨某1等人参股成立了绵阳立华美置业有限公司。另外,因为付某在绵阳市电业局工作过,熟悉电气设备安装。因此借用绵阳市川能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的牌子,做过几个电气安装工程。该公司按工程结算价3%的标准收取管理费。关于绵阳万达广场项目的情况,这个项目是从杨某1那儿取得的,付某和杨某1是2006年通过杨某1的兄弟杨尚坤认识的。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杨某1说他通过成都的一个朋友把绵阳万达广场配电外线工程拿到了,但因为他不熟悉电气安装,问其愿不愿意做这个项目,付某考虑到有项目能赚钱就同意了。杨某1说,这个项目的利润分成三份,其中一份拿给帮杨某1拿到项目的那个成都朋友,付某和杨某1再各得一份,但当时杨某1并没有说另外一份给谁。做这个项目没有签协议都只是达成了口头合作协议。付某直接到绵阳万达公司成本部去了解招标的相关情况,付某告诉他们说是杨某1让其过来了解情况的,经过万达广场内部评价,由借用的绵阳市川能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中标了万达广场***配电处线月绵阳涪城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和绵阳市川能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正式签订了合同。这个项目2013上半年完工,结算价大约是2700万元,绵阳市川能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按结算价的3%收取了管理费,余下的钱绵阳市川能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以劳务费的名义直接转到了付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上。这个项目一共获利近600万元,付某一共拿了400万元给杨某1和他成都的那个朋友。2014年1月左右,杨某1让其转150万元给一个叫张某1的人,是通过建设银行账户转的,张某1的账号也是杨某1给付某的。付某才明白张某1应该就是杨某1说的把这个项目拿给杨某1做的那个成都朋友。打钱给张某1的银行账号是中国建设银行6。通过6这个账号2014年1月10日转了50万元给杨某1。由于其和杨某1还有其他生意上的合作项目,余下200万元在其他生意结算时冲抵了。绵阳涪城万达广场***配电外线工程项目都是付某出钱承建的,杨某1和张某1都没有出钱,也没有参与管理。2016年7月16日张某1通过电子银行转了150万元给付某,这150万元是分30次,每次5万元。转到了6账上。不清楚张某1为什么要转这150万元。
被告人易杰的***述,证实2008年经魏某介绍,认识了杨某1。杨某1是四川尚高实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2008年易杰担任绵阳市委常委、科技城党工委副书记、常务副主任时,杨某1找到易杰想让他的企业做世行贷款项目,希望得到易杰的帮助。易杰就给时任科创园区副主任打电线的公司要参与世行贷款项目的投标,希望他多支持。副主任告诉易杰让杨某1直接找他就可以。后来杨某1告诉易杰他已经中标世行贷款项目了,至于副主任与杨某1怎样接洽的不清楚。2009年底2010年春节前,杨某1约易杰在龙汇花园小区门口见面,其坐在杨某1的副驾驶。杨某1给了易杰一个纸袋子,并说感谢易杰的关心和支持,世行贷款项目他顺利拿到了。回家清点一下有18万元现金。2009年下半年,杨某1找到易杰,让易杰支持他在绵阳高新区搞创意产业。2010年夏天,杨某1约了易杰和魏某吃饭,向其和魏某汇报了创意产业园的方案,易杰向魏某说高新区需要这样的产业,魏某就表示会大力支持创新企业的发展。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杨某1为了感谢易杰支持他的产业园项目,要给易杰创意产业园项目5%的干股,并叫易杰给他一份身份证复印件,易杰表示不给他。2012年10月,省委决定将易杰调到德阳去工作,离开绵阳前,杨某1为了感谢其对创业园的支持,想送给易杰200万元现金,由于资金周转比较困难,所以,给了易杰一张200万元的欠条。杨某1表示将来无论什么时候、什么人持欠条找他,他都会支付持有欠条人200万元。易杰收下了这张欠条,就把欠条放回家了。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绵阳市相关领导被调查,杨某1也被调查,易杰害怕事情暴露,便撕毁了欠条,冲进了下水道。2011年下半年,杨某1请易杰和张某1在成都香格里拉大酒店大堂吧喝茶,张某1说想和杨某1的企业共同合作发展,易杰告诉杨某1请他多关照张某1。
2011年下半年,绵阳科技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科发集团)下面的绵阳高新建设公司中标了绵阳高新区的防灾减灾园统建房工程建设(以下简称:统建房工程),该工程位于高新区永兴镇方凳寺村、双土地村。绵阳科发集团的副总经理兼高新建司的总经理倪某找到易杰说承建人出现了资金链断裂的情况,无法正常完成安置房工程建设。现在需要重新确定新的施工单位。易杰对倪某说尚高公司不错,让他们来做。倪某表示同意。随后易杰让杨某1直接去和倪某对接。杨某1表示工程结束后会感谢易杰。工程结束后,杨某1告诉易杰把统建房工程赚的钱给了张某1一部分。2013年的一天,易杰和张某1在成都新会展中心的洲际酒店见面时,张某1告诉易杰统建房工程结束后杨某1给了她50万元,易杰就给张某1说:“他给你,你就拿到嘛”。后来,在省纪委调查期间,易杰才知道了杨某1在统建房工程中给了张某1150万元。
2012年初的一天,易杰在北京出差,张某1和杨某1到北京来,想请绵阳万达集团的老总毕某吃饭。杨某1和张某1想做绵阳万达公司的强弱电项目希望易杰帮忙协调。请毕某吃饭,在场的有易杰、杨某1、张某1、毕某和张某1的一个女性朋友。易杰向毕总说了杨某1和张某1想做绵阳万达集团公司的强弱电项目,希望他能够帮忙。毕总让杨某1直接去参加投标,他会出面协调这件事情。但这次聚餐后隔了几天,毕某就被调离绵阳了。几个月后,杨某1再次给易杰打电话说绵阳万达换了老总,希望易杰能够出面协调。之后易杰就约了绵阳万达集团新上任的总经理聂某在绵阳的富乐山酒店吃饭,当天吃饭的人有易杰、杨某1、聂亚云和聂某的两个助手。易杰向聂某介绍了杨某1及他公司的情况,希望能够争取到该项目。当时聂某就明白了易杰的意思,让杨某1直接去参加投标,蕞终杨某1中了标。他表示赚的利润分成三份,易杰得一份、杨某1一份,项目的具体承建人得一份,易杰表示了默认。
2014年初的一天,易杰回绵阳时,杨某1说万达的项目做成了,他给张某1转了200万元。他没有经易杰同意就把之前承诺拿给易杰的那部分利润拿给了张某1。虽然易杰和张某1有一层情人的关系,但杨某1应该把这部分利润分给易杰,至于分多少给张某1,应该由易杰来安排。易杰只好默认了杨某1的做法。后来,易杰问张某1万达强弱电项目杨某1究竟给了她多少钱。张某1没有给易杰说具体的金额,她只是说钱都在她的账上放着。2009年、2010年年初的春节期间,杨某1到易杰家楼下,以拜年的名义,每次送给易杰现金5万元人民币。两次拜年共计送礼金10万元。2008年至2012年期间,每年杨某1都要邀请易杰打两、三次麻将,打牌的地点主要是在杨某1高新区山庄的家里,还有就是在绵阳的益多园茶楼等地方,每次打牌之前,杨某1都要给易杰铺1万元的底。2008年易杰和杨某1认识至2012年其离开绵阳期间,杨某1邀请易杰打麻将共计给其铺过13次底,每次都是1万元,共计13万元。杨某1邀请易杰打牌时,参与打牌的人不固定,魏某、马某、陈某、杨某1、杨某1公司的人都参与过。
(二)非法收受安某1价值共计356.6341万元房屋三套
2005年9月至2011年10月期间,被告人易杰在任绵阳市委秘书长、绵阳市委常委、绵阳科技城党工委副书记、绵阳科技城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绵阳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四川富临集团有限公司开发桃花岛项目、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富临集团下属公司)同北汽集团合作事宜上提***帮助与支持,并分别于2007年7月、2013年11月,非法收受四川富临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安某1给予的价值共计356.6341万元的房屋三套,其中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22号富临·清江雅居2-3-7号房屋一套,面积107.9平方米,价值61.8732万元;绵阳市高新区普明北路东段588号富临·卢卡美郡7-1-1号、7-1-2号联排房屋二套,面积547.15平方米,价值294.7609万元。2013年12月,被告人易杰将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22号富临·清江雅居2-3-7号房屋以105万元出售。2014年7月,安某1因四川省绵阳市原市书记谭立案被调查,易杰安排范某将绵阳市高新区普明北路东段588号富临·卢卡美郡7-1-1号、7-1-2号联排房屋的部分房款274.7609万元汇入了安某1公司账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安某1的证言,证实其一共送了三套房子给易杰,这三套房子分别是成都的清江雅居一套,绵阳的卢卡美郡两套。安某1认识易杰蕞初是在他任安县县长时,但当时没有深交过。2005年下半年左右,易杰任绵阳市市委秘书长,因为安某1的公司在绵阳的项目比较多,所以和易杰的联系逐渐就多了,有时也会约易杰一起吃饭、喝茶。2002年左右,安某1以富临集团的名义从绵阳市政府通过拍卖的方式,以5000余万元拍下了位于绵阳市城南新区的桃花岛,共计400亩土地使用权。2005年左右,谭某刚任绵阳市市委书记不久,规划了绵阳打造三江六岸,其中就涉及到安某1公司开发的桃花岛项目,谭某要求富临集团停止桃花岛项目的开发,如果当时停止,公司会遭受巨大的损失,所以就没有同意。在这种情况下,谭某叫绵阳市国土局停止了公司所有业务土地他项权利办理,这样下去会导致公司破产。于是安某1多次求见市委书记谭某,但是谭某都避而不见。安某1就直接找到了当时的市委秘书长易杰,重点汇报了公司面临的严重情况以及安某1与谭某之间的矛盾,并请他务必帮忙将这份紧急报告转交市委书记谭某。易杰出于对做企业困难的理解,当时就去谭某办公室将这份报告递交给了谭某。从这个事情开始,安某1就和易杰开始交往较多,经常一起喝茶、吃饭。2006年上半年的一天,安某1和易杰在富临山庄喝茶聊天的时候,让易杰在安某1公司开发的富临山庄选一套房子,就是要送他一套房子的意思。易杰选了一套房子,过了几天,易杰就提***了一个叫“范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准备把房子办在“范某”的名下。后来在和易杰的交往中,才知道范某是易杰的妹夫。办的是富临山庄鸣翠谷的房子,易杰只提***了一张范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其他的手续都是安某1安排房产公司的人办好的。四川省纪委调查后,安某1了解了富临山庄别墅办理的情况,当时房产公司做了两笔账,一笔是50多万元,一笔是30多万元,这两笔钱易杰和范某都没有出钱,是安某1以给财务出具借条的形式叫房产公司的人办理的手续。房产公司的人员办理了手续后,安某1给易杰说富临山庄鸣翠谷19#别墅的手续已经办好了。2008年的一天,当时公司在绵阳市开发的卢卡美郡房地产项目一期工程已经完工,一次和易杰喝茶聊天的时候,安某1就给易杰提出,现在公司开发的卢卡美郡比鸣翠谷的房子更好,就不要原来富临山庄的房子了,重新把7-1-2号的房子办给易杰,易杰也同意了。安某1就安排房产公司的人把卢卡美郡7-1-2号办在范某的名下。安某1的本意是将卢卡美郡7-1-2号,面积360多平方米的那套房子送给易杰。2011年上半年,绵阳副市长廖明出事,被省纪委调查,易杰害怕别墅出问题,就说别墅就不要了。安某1觉得易杰为人确实不错,也帮了不少忙,2011年下半年,安某1让易杰还是把房子拿上,其会去把手续完善好,叫他放心。易杰也同意了。2013年的一天,易杰告诉安某1,他害怕出事,不敢要卢卡美郡的房子,提出把这套房子还给安某1,并且把房产证和手续都退还给了安某1。其拿回房产证后一看,发现房产公司的人员办错了。安某1交代的是办7-1-2号送给易杰,下面房产公司的人员就办成了8-1-2号。后来安排人员把8-1-2号这套房产以买的形式办在了安某1女儿安静雯名下。大概过了2、3个月,安某1和易杰在一起聊天的时候说让他把这套房子拿到,这房子是联体别墅,旁边的那一套房子一起拿到,以后好养老。易杰同意了,并让安某1以范某的名义办理这两套房子手续。安某1让范某打了两张欠条。万一以后纪委或检察机关机关调查这个事情,就可以说这房子是范某或易杰买的,只是没有付房款,但是打了欠条,就属于民事借贷,不属于安某1送给易杰的。到了2014年7月份,海南省副省长、原绵阳市委书记谭某被调查,易杰害怕被牵涉其中,他就说按照正规的程序操作,安排范某把卢卡美郡两套房子的房款打过来。2014年7月17日,易杰就安排人转了2747609元的房款到安某1公司的账户上。并把欠条原件也拿了回去。2007年6、7月的时候,安某1知道易杰的儿子在成都读书,为感谢易杰在桃花岛项目上帮忙,就送给易杰一套成都清江雅居的房子。易杰当时答应了并表示了感谢,并说他等几天把易某2的身份证复印件拿给安某1去办理。交款手续是以董事长的名义向成都富临公司财务出具借条的形式,再由成都富临公司财务出具易某2的购房交款收据。购房合同是成都富临公司与易某2签订的,易某2的签字是成都富临公司的人代签的,蕞后成都富临公司的人把易某2的购房合同和购房交款收据给了安某1。2007年8月份的时候,安某1告诉易杰房子的资料办理好了,并且将购房协议和购房交款收据的整套资料交给了易杰。2009年6、7月份的时候,清江雅居的房子房产证办理下来了,安某1把房产证拿给了易杰。这套房子价值不高60多万元,没有收易杰的钱。因为他是绵阳市的领导,要规避一些风险,房子在他名下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才把房子办理到易某2的名下,但是房子实际是送给易杰的。送给易杰的卢卡美郡7-1-1、7-1-2号和成都清江雅居2幢3单元7楼6号的房子,是因为易杰是市委领导,在担任绵阳市主要领导期间,易杰确实帮了很多忙。一是安某1在桃花岛项目遇到问题时,易杰冒着挨骂的风险帮忙给谭某送了紧急报告,并帮其积极协调谭某之间的矛盾,使桃花岛项目得到谭某的支持,谭某后来也很支持富临集团的发展。二是绵阳市市委领导在开会研究富临集团的事情时,易杰也明确表态支持。三是易杰在安某1的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北汽集团合作时,积极帮忙联系、洽谈,虽然后面没有成功,但是易杰还是出了很大的力。所以安某1为了感谢易杰在这些事情上的帮助,才送了易杰这三套房子。
2.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其女儿龚欣然于2013年12月底,以105万元从易某1手中购买成都市清江雅居2幢3单元706号房屋的事实,并提***了当时付款105万元的收条。至于为什么要签订房款为588550元,不是很清楚,应该是为了减少税收。房屋的买卖是中介公司办理的。
3.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1995年6月至2005年9月其在四川绵阳富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先后担任该公司销售部主任、副总经理;2005年10月至今在四川富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其中2005年至2006年担任该公司策划部主任、2006年至2015年担任该公司销售部总监、2015年至今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开发清江雅居楼盘时都是四川富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员来进行的,由于土地无法过户到四川富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税收等原因,因此,对外都是以四川富临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2007年上半年的一天,董事长安某1叫赵某去办一套清江雅居购房的手续,赵某将相关内容填写好交给安某1签字,签字的原因是安某1在此基础上再优惠5%的房款,其中,定金2万元是没有交的,是按照格式化填上去的。办好后,安某1根据认购协议的总金额以他个人名义打了一张借公司相同金额的借条给赵某。根据购房协议这个住房按照对外的售价是6799925元,根据一次优惠4%和一次优惠5%后的价格是61万多元,安某1当时打的借条就是61万多元。安某1叫把这套房子办在易某2的名下,易某2的这套房子就是富临·清江雅居2幢3单元7楼6号。建筑面积107.9平方米,以前不知道他是谁,现在知道易某2是原绵阳市秘书长易杰的儿子。这套住房的购房款是安某1以借条形式支付的,易某2没有支付房款,易某2只是支付了办产权证的2万元左右的手续费。但安某1与易某2之间是什么情况就不清楚了。安某1打的借条早就撕毁了。
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2001年进入四川富临集团有限公司工作,2008年6月份在四川绵阳富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2009年9月至2014年9月期间担任四川绵阳富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在成都富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2015年10月辞职离开成都富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3年上半年,安某1要其将A7范某的房产证办出来,但因A7是工程编号,对应的房号是卢卡美郡8-1-2号,后安某1说办错了,应该办的是7-1-1号。2013年年底,安某1让其把7-1-1号和7-1-2号的房产办在范某名下,也是安排郭某去办理的房产手续,大概在2014年7、8才把房产证办好。财务手续是郭某在负责,刘某不清楚。
5.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09年年底开始担任四川绵阳富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卢卡美郡8-1-2号房子办在范某名下是办错了,后来以买卖的形式办在了安某1女儿安静雯名下,该套房屋范某未出资。2013年年底,刘某安排郭某把卢卡美郡7-1-1号和7-1-2号办在范某名下,2014年办理了房屋备案手续,2014年8月,范某直接在郭某这里把房产证取走了。2011年,公司清理财务账,公司的财务显示范某有4笔房款做了收入账,这4笔都是安某1打的借条,后来2013年年底的时候,财务收到了范某的两张借条,就把安某1打的借条拿出来销毁了。7-1-1号房子的房款是560910元,公司是没有收到钱,只有安某1签字的条子,这样公司财务才可以做这笔收入账。7-1-2号房产实际的金额为1638819元,但是为了少缴税收,******金额只打了1077540元。因为根据原来公司账上表明范某缴纳了1638819元,但这次只打了1077540元,所以在******上注明了根据合同变为1077540元,范某没有实际缴纳房款,虽然公司账上摆的是库存现金,表明收到了范某1638819元,但出纳处实际没有收到,也不可能放这么多现金在手上,所以出纳和会计对账的时候,都是拿董事长安某1的借条对账。范某的欠条是安某1的意思,拟定好了交安某1,后来范某和安某1在欠条上签字,再交到财务部来。范某于2014年7月17日把这两套房子的房款转到了富临房产公司,因为7-1-2的房价市值是1638819元,7-1-1房子的市值是1308790元,7-1-1房子公司原来只做了560910的账。所以在收到房款后又出具了747880元的收据。范某打的两张欠条原本是黄某保管的,但收到范某房款后,黄某就把欠条给郭某,后来其把原件拿给了范某。
6.证人范某证言,证实易杰是范某妻子易某1的二哥。绵阳市富临房地产卢卡美郡7-1-1、7-1-2套房子是易杰的,只是登记在范某名下。2011年上半年易杰让范某用身份证到富临公司办理房产手续,安某1拿的是一套360平方米的别墅合同,范某在上面签了字。2008年或者2009年,易杰让把身份证复印件拿给他,这次他告诉范某去签合同时,才知道易杰拿范某身份证复印件是去办房产。2013年年底,根据易杰的安排,去安某1办公室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安某1让范某打了两张欠条,但欠条的落款时间与实际打欠条的日期不一致,打这两张欠条的时间是2013年11月,欠条是安某1公司的工作人员提***的。2014年7月中旬,易杰安排范某转款270万元到富临公司,说是支付7-1-1和7-1-2的房款,这270多万元易杰存放在范某和易某1处。
7.证人易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易杰给范某打电话,让范某去办一下绵阳富临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卢卡美郡那两套房子的手续,后面范某就去办了这两套房子的手续,过了两三天,范某通过他的银行账号转了270多万元到绵阳富临房地产公司,范某具体怎么付房款的,易某1就不清楚了,都是范某去具体经办的。这个房款是从易杰让范某保管的钱中支付的,房子是易杰的。
是易杰的儿子易某2在成都读书的时候,易杰和张某4为了方便照顾儿子,就在成都清江雅居买的一套住房。后来,在帮易杰卖这套房子的时候,了解到这个楼盘是绵阳老板安某1的富临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在2013年底的时候,易某1帮易杰把这套房子卖给了一个姓龚的女性,一共卖了105万元,卖房的当天,房款就转到了易某1的招商银行的账号上。
8.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在2009年6月至2015年10月期间,保管过安某1打的借条,大约3、4张,金额有一、两百万元。2011年4月左右,财物总监郭某清查一个叫“范某”的客户的预收房款库存现金情况时,涉及“范某”这个客户房款金额的条子,都是安某1以个人名义出具的借条。2013年年底,用范某签名的欠条,换走了安某1出具的借条。欠条上的金额范某当时没有支付,直到2014年,郭某告诉黄某范某的欠款已经转过来了,黄某把范某的欠条给了郭某。
被告人易杰的供述,证实2005年9月,易杰出任绵阳市委秘书长。当时富临集团在绵阳市城南新区三江交流处的桃花岛开发楼盘(绵阳市涪江中间一自然形成的岛屿)项目,该项目占地有400多亩地,安某1在2005年前就拍得该土地,准备开发楼盘,并已经通过了规划。但谭某来当书记后,对桃花岛项目提出了新的发展思路,提出调整规划,要打造为绵阳的会客厅,还要搞国际招投标,同时就暂停了该项目的建设。这一来就让安某1的富临集团面临极大损失,所以安某1多次到市委请求见谭某汇报此事,但谭某始终拒不见他。他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来就来找到易杰,希望易杰将他打的一份报告递交给谭某,易杰在当天就将其转交给了谭某。谭某看过报告后很生气,还批评了易杰一顿,说易杰是安某1的传信人。易杰就把这个情况给安某1讲了,他对易杰表示了歉意,也感谢易杰帮了他的忙。
谭某让富临集团停止开发桃花岛项目,是因为谭某出任绵阳市委书记后不久,他提出打造绵阳“三江六岸”的概念,要求将桃花岛纳入进来并重新进行规划,将其打造为公园,所以就要求安某1的富临集团停止桃花岛的在建项目。安某1的富临集团对桃花岛的开发在谭某任绵阳市委书记之前就已经开始了,而且相关的开发手续都是合法的,虽然谭某要求富临集团停止开发,但还是在寻求一个折中的解决办法。在易杰帮安某递交报告后,通过谭某召集召开市委领导会议、专家论证会等,使桃花岛项目重新得以启动,并蕞终使市里决定让富临集团继续开发了桃花岛项目,使安某1在桃花岛项目上的困难得到了解决。易杰多次参加过相关的研究会议,易杰一直是对富临集团开发桃花岛表示支持的,但具体发表过哪些意见易杰现在记不起了,以当时的会议记载为准。因为富临集团开发桃花岛的所有手续都是合法的,虽然该公司是在谭某到绵阳任职前取得的手续,但所有手续合法,易杰个人是支持富临集团的。通过这些接触,安某1与易杰关系就进一步好了。2007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安某1约易杰到他位于绵阳的富临山庄的家里去吃饭,在闲聊中就聊到了易杰的儿子易某2在成都七中读高中,易杰两口子要经常成都、绵阳两头跑,不是很方便。当时安某就给易杰说,喊易杰在成都置办一套房子方便照顾孩子,并向易杰推荐了他在成都青羊区开发的“清江雅居”楼盘,并让易杰去看看有没有满意的房子,看中了哪一套就给他说。易杰说可以考虑下。后来易杰和爱人张某4到清江雅居楼盘去看了一下,就看中了其中的一套房子。后来易杰就打电线,看中了清江雅居的一套房子。安某1就对易杰说:“你先把你儿子的身份证复印件拿给我”,并表示他要拿复印件去办手续,要送这套房子给易杰。易杰当时也表示了同意,答应安某1的提议并表示了感谢,易杰跟他说把易某2的身份证复印件给他送过去。隔了几天,易杰和安某1约在富临集团他的办公室见面,见面后,易杰将事先准备好的易某2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他。寒暄几句后,易杰就独自离开了。
2007年7月底或2007年8月初的一天,安某1拿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和一张购房的交款收据给易杰,收据上的金额是61万余元,具体金额易杰记不起了,他具体是在哪里拿给易杰的现在记不起了。安某1把这些资料拿给易杰的时候,易杰向安某1提出过要拿钱给他,但被他拒绝了。易杰将安某1给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和交款收据拿回了家,并将这件事告诉了老婆张某4,并对她直接说了安某1送了套房子给易杰。《商品房认购协议》和交款收据都是安某1办好后交给易杰的,但易杰并没有实际出钱。认购协议上“易某2”的签字不是易某2本人签的字,具体是谁签的易某2的名字易杰不清楚,认购协议和交款收据安某1具体是如何去办理的易杰不清楚。
2009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清江雅居”售楼部的工作人员打电话让易杰去办理交房的相关手续。易杰就带着易某2去交了1.9万余元办房产证的费用,这笔钱易杰用现金支付的,相关的手续都是易某2签的字。隔了一段时间,安某1打电话让易杰去拿房产证,后来在富临山庄他把这套房子的房产证拿给了易杰。这套房子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清江雅居”小区内2幢3单元7楼6号,建筑面积有100多平米,使用面积约80多平方米,合同价是61万余元,是清水房,房子具体的面积、合同价现在记不起了。这套房子易杰只出了后期办房产手续的1.9万余元,购房款易杰是没有出钱的,其实这套房子就是安某1送给易杰的。安某1之所以会送易杰这套房子是因为在桃花岛项目,易杰帮安某1递交报告,帮他协调他与谭某之间的关系,使桃花岛项目能够蕞终启动提供了帮助与支持。他为了对易杰表示感谢,所以才送这套房子给易杰的。
这套房子后来易杰没有装修,也没有居住过。2013年年底,就委托妹妹易某1将这套房子出售了,易某1卖房后跟易杰说过房子卖了105万元。易某1跟易杰说房屋出售后,易杰喊她代管这卖房的105万元钱。后来经易杰同意,易某1将其中的一部分用于支付了易杰父亲的购房款,大约支付了60多万元,剩下的钱还是易某1帮易杰代管着的。2010年10月,易杰时任绵阳市委常委、科技城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兼任市国资委书记,分管工业、招商引资工作。当时安某1的四川野马汽车股份公司在寻求与北汽集团的合作,易杰作为绵阳市委的领导代表市委,与北汽集团的领导层在成都、绵阳、北京都多次洽谈过合作事宜。在成都、绵阳洽谈时,每次安某1都参加了的。但蕞后因为双方意见不一致,投资比例出现的分歧,安某1的富临集团野马汽车股份公司与北汽集团合作的事情蕞后没有谈成。为了这个洽谈,前后都奔波了一年多时间。
2008年,具体时间易杰记不起了,易杰在安某1的富临山庄喝茶,安某1对易杰说:“你不能住一辈子电梯公寓,老了还是要住接地气的房子才方便”。他就给易杰介绍喊易杰在富临山庄旁,他开发的“卢卡美郡”选一套房,喊易杰先定下来。他当时还对易杰说:“你现在的身份不便于直接定房,你可以用你的亲属的名义先定一套房”。易杰当时就觉得可以,也表示了同意。过后易杰就找妹夫范某要了他的身份证复印件,当时没有跟范某说具体拿去做什么,他也没有问。易杰就把妹夫范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拿给了安某1。后来,安某1拿了范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后是怎么办的易杰就不清楚了,易杰也没有过问过这件事。
易杰在看房后跟安某1说了自己喜欢卢卡美郡的房子,他让易杰提供一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给他,易杰知道他是拿去办理购房的相关手续。易杰考虑到自己当时是绵阳的领导干部,不方便以自己及家人的名义去办理房产手续,所以易杰就提供了范某的身份证给他。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起了,安某1约易杰在绵阳他住家的富临山庄吃饭。在闲聊时,他就跟易杰说他的“卢卡美郡”的楼盘已经开盘了,让易杰去看看那里的房子。易杰就说先去看看。隔了一段时间,易杰去看了一下,感觉那里的居住环境还不错,易杰看得起卢卡美郡奥7-1-2号的那套房子。但是易杰当时就对安某1说这个房子不错,可以确定把这套房子先为易杰定下来。安某1说好。2011年5月,原绵阳市副市长廖明被查,易杰担心自己受牵连,就给安某1说,不要卢卡美郡的房子了。安某1当时也同意了。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也即是易杰到德阳去任职前,易杰在和安某1一起吃饭时,他跟易杰说他去看了一下卢卡美郡奥7-1-2的那套别墅,他觉得这套房子也不错。同时,他建议易杰把那套别墅旁边的卢卡美郡奥7-1-1号别墅一并定下来,还说两套别墅可以封闭起来,中间还有一个大花园,这样一家人住起来也很方便,很舒适。易杰当时考虑了下,就表示了同意。他说他会找范某去办理购房的相关手续,这次他没有让易杰提供过相关资料给他,在谈论这两套房子的时候,也没有谈论价格。
2013年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起了,安某1打电话通知易杰,喊去办卢卡美郡奥7-1-1号和7-1-2号别墅的手续。易杰就喊范某去具体办的。后来就是范某去具体办理的相关手续。易杰记得他先后去办过两次手续,一次是在2013年11月份左右,一次是在2014年3月份左右。他办了手续后是跟易杰说了他按照安某1的要求向他及其公司出具了两套房子的“欠条”,安某1的公司向其出具了“收款收据”,他还与安某1的公司签订了两套别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手续,但他实际上并没有付钱。另外,范某还给易杰说过,为了办理相关手续显得线万元的订金手续,但其实这20万元安某1及其公司并没有收,范某也没有实际支付。他跟易杰说了以后,易杰让他代易杰保管好相关的手续。
因为以易杰的名义去办理房屋手续不合适,所以易杰才喊范某去办理。在办理手续时,易杰没有支付房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安某1安排的,易杰也知道当时安某1是想送这两套房子给易杰,只有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才能顺利过户,所以易杰虽然没有实际出钱,但仍办理了房屋买卖的合同。安某1之所以会送易杰卢卡美郡奥7-1-1和7-1-2的两套别墅是为了感谢易杰曾经为其在绵阳桃花岛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上提供了支持和帮助;感谢易杰帮助他的四川野马汽车公司与北汽集团合作洽谈。因为这些事情,所以安某1才送的卢卡美郡的这两套别墅给易杰。
2014年3月,安某1送给易杰的两套别墅已登记备案。在2014年7月的时候,易杰了解到绵阳市原市书记谭某被调查,他是易杰的老领导,易杰担心自己受到牵连,易杰就到安某1的富临山庄去找他,易杰跟他说现在反腐形势严峻,卢卡美郡两套别墅不要了,退给你。但安某1对易杰说,这两套别墅的手续都办了,现在退不了。易杰就对安某1说,哪就把房款付给你。但安某1又说,没有事,你不用付都行,反正房子手续都已经办好了,也不是你的名字。但易杰当时还是觉得很惶恐,要坚持付房款。蕞后安某1就同意了。事后,易杰就安排范某付了两套别墅的房款,共付了274万余元给了安某1的公司。
(三)非法收受鲁某人民币180.2027万元
2010年初,被告人易杰在任绵阳市委常委、绵阳科技城党工委副书记、绵阳科技城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四川金某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东方国际小区项目提供帮助与支持,并于2010年3月购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9号11层1211号房屋时(面积129.77平方米,价值380.2027万元),非法收受四川金某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鲁某代为支付的房款180.2027万元。2016年5月,被告人易杰将该房屋以526万元售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7.证人范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易杰或者易某1打电话说易杰在北京买了一套房子,让范某打了200万元购房款过去。随后易杰将银行账号和房产公司的名称告诉了范某。过了一、两天,就用范某工商银行的账号上转了200万元到房产公司银行账号上。这套房子具体的购买情况范某不清楚,但这套房子已经卖了,共卖了526万元,这526万元先是从易某2卡上转到妻子易某1银行卡上,后又从易某1的银行卡上将这526万元转到了范某的银行卡上。2013或2014年,易杰告诉范某北京的那套房子是从范某的账户打过去的钱买的,这套房子就是范某和易某1的。因为当时范某听说绵阳市先后都有领导出事被纪委和检察机关调查,易杰说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如果有人或者相关单位来询问这套房子的事情时,就要说这套房子是范某出资购买的,而不是易杰的。这购房的200万元是易杰的钱,除去帮易杰买房开支的外,易杰大概还有600多万元存放在范某和易某1这里。
8.证人易某1的证言,证实易杰是易某1的二哥。2010年上半年易杰在北京买房子的时候,让易某1和范某打200万元到北京海科房地产公司的银行账户上,范某从他工商银行的账户转到了易杰拿给易某1的北京海科房产公司的银行账户上,一共转了200万元。200万元房款是从易杰在易某1处保管的钱中支付的。后来和易杰在吃饭的时候,易杰单独将鲁某打的3张收条拿给了易某1,才知道易杰在北京剩余的购房款180多万元是鲁某付的钱。后来这套房子是易某2委托北京的中介机构出售的,卖了526万元。2016年5月份的一天,易某2将这卖房的526万元房款从他的银行卡上转到了易某1招商银行的账户上。后来分两次通过易某1招商银行的账户转账给范某信用社的账号上,转了600万,这600万元其中的526万元是卖掉易杰北京的房子的钱。实际上这526万元也是易杰的钱。
被告人易杰的供述,证实2008年上半年,通过时任绵阳市高新区管委会主任魏某介绍认识了鲁某。2009年年底的一天,其到北京出差,鲁某接待了易杰。他建议易杰在北京买套房子,易杰就让他推荐合适的房子。2010年,鲁某的金某公司和绵阳高新建司联合开发了绵阳市“东方国际”小区项目。因为资金支付问题,鲁某与高新建司董事长倪某发生了矛盾,鲁某来找易杰出面帮他协调。易杰给倪某打电话让他在该项目的资金支付额度和工程款拨付上不要为难鲁某,并让倪某多关照鲁某。以后,倪某就没有再为难过鲁某,鲁某遇到的问题也得到了解决。后来鲁小明为易杰推荐了北京海淀区马甸桥西北角的北京海科房产公司开发的金澳国际公寓的一套房子并一起去看了。面积有120多平方米,是精装房,总价380万余元。鲁某知道易杰是绵阳市的领导,他有工程项目在绵阳,希望和易杰搞好关系,让易杰在绵阳给予他关照和帮助。看房以后易杰认为房子有点贵,鲁某说他有熟人,去联系给易杰便宜一些。2010年3月份的一天,鲁某给易杰打电话说北京看的房子已经联系好了,现在需要付房款,易杰只需要付200万元,剩下的钱他会解决。易杰意识到鲁某会付一部分房款,因为那套房子要380余万元,虽然是找熟人,也不会便宜太多。易杰就答应,让鲁某去办理购房的事情,后来易杰就安排易某1或妹夫范某往房地产公司的账号转了200万元。鲁某帮易杰支付了180万元。2010年4月,易杰带儿子易某2到北京去签的合同,合同是易某2签的,房子登记在他名下。2016年5月份,易杰以526万元的金额将该套房子卖了,房款由易某1代管。
(四)非法收受孙某******165万元
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易杰在任绵阳市委常委、绵阳科技城党工委副书记、绵阳科技城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绵阳市高新区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绵阳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决土地拆迁和置换问题提供帮助,并分别于2010上半年、2011年8月、同年11月,非法收受绵阳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某给予的16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绵阳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绵阳时代房地产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拍卖出让高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拍卖出让位于高新区双碑村九、十社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充公告、绵阳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绵阳市国土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绵阳市国土局、绵阳时代开发有限公司、绵阳高新区技术管委会签订的出让土地补充协议、绵阳市国土局、绵阳时代开发有限公司、绵阳高新区技术管委会签订的土地置换协议、绵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解决时代地产位于双碑九、十组土地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绵阳高新区普明街道双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情况说明、四川精鉴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证实绵阳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在2006年2月15日,购买了绵阳市高新区十社的203058.28平方米土地进行开发,并约定了由于轻轨线路的原因,交地相关事宜由出让方、受让方会同绵阳市高新区管委会协商解决。2008年12月4日,绵阳市国土资源局、绵阳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对孙某公司购买土地的置换问题达成了补充协议,并于2009年3月27日,签订了正式土地置换协议。以及2011年高新区管委会对双碑九社、十社土地拆迁剩余工作做进一步安排的情况和在此期间孙某公司涉及开发的土地拆迁工作的情况。
1.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孙某于2007年经时任绵阳市高新区党工委书记张某3介绍,认识了易杰。2008年底,成绵乐高铁路线要占用在高新区购买的土地,置换工作一直久拖未决。2009年初,孙某去找易杰,请他帮忙出面协调置换土地和土地拆迁的事情,易杰找有关部门协调后,事情就解决了。这件事时任高新区主任的魏某也知道。为了感谢易杰帮助其置换了土地和拆迁问题以及对企业的关照,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孙某打电话约易杰在易杰家涪城区青年广场龙汇花园小区路边见面,孙某从车上把事先装有100万元人民币现金的帆布旅行袋给了易杰,易杰收下后就各自离开了。2011年8月的一天,孙某给易杰打电话说要给他一箱水果,易杰说他忙。孙某说联系易杰的爱人张某4,她正在顺河街买菜。孙某把装有60万元现金的水果纸箱放在她的车里。后来易杰联系孙某说要退还60万元,但是孙某告诉他确实帮其解决了大问题,他也没有退给孙某。为了感谢易杰在拆迁问题上的帮助才又送了60万元给他。另外,由于易杰是绵阳市的领导和科技城的领导,希望和他搞好关系,以后能继续得到他的关照。2011年11月份的一天,约了几个朋友在绵阳市“海谷阳光”餐厅给易杰过生日。孙某单独给了易杰一个装有5万元现金的牛皮纸信封,并祝他生日快乐。之所以送5万元给易杰是因为当时易杰已经升任绵阳市的副市长了,孙某想进一步和他搞好关系,从而得到他的照顾,另外是因为他过生日,对他表示祝贺。2009年至2011年孙某和易杰打牌的时候都要给他“铺底”,和他一起打牌有三年,一共给了易杰10多万元。孙某和易杰没有借贷关系,送的钱他也没有退还。
2.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05年任绵阳高新区管委会主任、2012年10月任副厅级绵阳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其与易杰在2008年至2012年经常一起吃饭、打牌。和易杰一起吃饭、打牌的人有四川金某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鲁某、绵阳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某、四川尚高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1、波鸿集团公司董事长董某。2009年上半年,孙某因为在高新区双碑村搞房地产开发,其收买的土地被修建高铁所占用,需要重新置换土地。因为这件事情,易杰专门召集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解决了孙某公司土地置换的问题。会后,孙某公司涉及的土地置换工作和拆迁工作都很快得到了解决。
被告人易杰的供述,证实2007年,易杰通过当时的绵阳市高新区党工委书记张某3介绍认识了孙某。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孙某告诉易杰他在高新区双碑村买了一块地来搞房地产开发,但因为拆迁工作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使他要开发的项目一直没有办法开工。同时他还告诉易杰,这块地还遇到成绵乐高铁路线规划调整而被占用部分土地,政府对这块土地进行了部分置换,被置换的土地也面临拆迁问题,希望易杰出面协调。之后,易杰就向魏某了解孙某土地拆迁的问题,魏某说孙某的土地拆迁涉及政府几个职能部门,仅凭高新区一个单位无法解决,建议由易杰主持召开一个协调会来推进这件事,易杰就安排魏某出面组织协调会。隔了一段时间,绵阳市高新区牵头组织了市、区两级国土、规划等部门和双碑村、石桥铺所在的高新区普明街道办召开了一个协调会。会后,孙某企业的土地拆迁事宜和土地置换事宜就得到了顺利推进。除此以外,易杰还给普明街道办的负责人打过招呼,让他们加快孙某购买土地的拆迁工作。此后,孙某土地置换的事情得到了解决。2010年初的一天,孙某和易杰约在绵阳青年广场龙汇花园小区5号门外的路边见面。孙某从车子后备箱提了一个帆布旅行袋给易杰,并说感谢易杰在土地拆迁的事上对他的支持及对他企业的关照。回家后清点共计100万元。2011年8月份的一天,孙某给易杰打电话说要送点水果,易杰说没有时间,让孙某给易杰爱人张某4联系。当天回家后,张某4就说孙某在绵阳个水果箱给她,她把水果箱带回家,打开发现水果箱里面装的是钱。易杰清点了,共计60万元。张某4让易杰退还给孙某,易杰就叫她不要管。事后,易杰联系过孙某准备把钱还给他,但没有还掉。2011年11月份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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