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出台十六条政策!强化自然资源保障促进经济稳增长
十六条“暖心”政策,包括四大部分
如何保障疫情下的公共卫生应急保障等重大项目落地?
《十六条》提出,对公共卫生、环境保护、防灾备灾、应急救援、抗疫用医疗器械生产等省级重点项目,符合规划且在2020年内开工的,可统筹安排先行用地。
疫情期间,对疫情防控项目,可申请先行用地建设,符合条件的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同时,支持医疗机构进行院区改造和功能拓展,允许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合理合规提高容积率。
此外,我市还将实行疫情期间土地供后柔性监管。涉及疫情期间的土地出让金缴纳、开竣工期限,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以适当延期。
对疫情防控响应期间产生的滞纳金,《十六条》也提出了有条件的减免政策。
《十六条》中明确提出,将改革我市现行用地计划指标管理方式,实行要素跟着项目走,用地指标向项目多项目好的优势地区倾斜。
同时,围绕节约集约用地,《十六条》提出推动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所谓“标准地”,就是有关部门在先行完成相关区域评估、先行设定控制指标的基础上,以出让等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
“如地灾危险评估、压覆矿产评估、环评、水评、能评等等,这些原本在进入审批环节后由企业办的事,被‘打包’前置到供地之前,由政府部门来完成。”该负责人介绍,这样将直接缩短项目拿地后的开工周期,大大节省建设时间和审批成本。
通过这样的改革,拿地提速后,又如何增效?
划重点——为了保证供地后项目的运行质量,本次改革中,我市积极倡导与产出效益相挂钩,积极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
你可能不太了解什么是 “亩均论英雄”?
这里解释一下, “亩均论英雄”即指先行设定一系列控制指标,如投资强度、亩均营收税收等要求,企业拿地时须承诺要达到这样的指标。
该负责人表示,按照《十六条》指导意见,对企业承诺而未完成,属于低效用地的,将纳入诚信管理;而对完成得好,土地利用效率高的企业给予奖励。此举还将有效改善土地闲置,进一步杜绝圈地现象发生。
《十六条》对生猪养殖是一个利好消息。
取消生猪养殖附属设施用地15亩的限制,支持规模化养殖企业发展壮大。
养殖设施确需占用少量零星、分散永久基本农田且无法避让的,允许使用但须补划。
用地手续方面,经营者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即可获得用地。
大力推广便民审批,《十六条》明确提出,清理行政审批前置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力争到2020年底审批材料减少50%以上,实际办理时限比法定时限平均减少70%。
按照《十六条》要求,我市还将探索开展告知承诺和容缺审批。
该负责人表示,“在项目主要件齐备的情况下,通过告知承诺、接件容缺受理办理政务审批手续,申请人在承诺时间内补齐材料后,我们就发放正式批文或证照,通过企业补件和部门办件并联推进,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效率。”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现就强化自然资源保障,促进经济稳增长提出以下措施。
1.加快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积极参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进一步优化重大产业园区、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医疗卫生及防疫应急设施等各类用地布局,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网络体系。对符合城市(镇)规划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点项目,可以调整(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保障。对2020年底前因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不足或不符合城市(镇)规划的省市重点项目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解决。
2.加强重点项目规划保障。对与生态红线相冲突的重点基础设施、民生项目及乡村振兴项目,生态红线评估调整期间,符合条件的可按要求调出生态红线。对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项目建设清单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单独选址项目,所需规划指标应保尽保。对公共卫生、环境保护、防灾备灾、应急救援、抗疫用医疗器械生产等省级重点项目,符合规划且在2020年内开工的,可统筹安排先行用地。经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但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可以通过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予以保障用地。因项目建设导致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功能区调整的,根据其范围、功能区调整结果,通过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保障用地。支持重点项目先行使用林地。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目录的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民生项目,因疫情防控无法及时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允许林地使用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向省林草局报送使用林地备案申请并取得项目先行使用林地备案回执后,先行使用林地。按照备案登记的开工时间起6个月内,完善相应的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3.进一步优化城区用地布局。加快调整优化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配套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优化商业业态种类。落实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对有条件实施建设的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并合理预留发展空间,确保医疗卫生设施用地总量只增不减。
4.加强用地指标统筹保障。对重大基础设施、重点产业项目、重要民生项目,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的,原则上由各地在辖区内统筹使用,辖区指标使用完毕仍不足的由市级统筹调剂保障。改革现行用地计划指标管理方式,实行要素跟着项目走、用地指标向项目多的优势地区倾斜,对除房地产开发以外所有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应保尽保,各县市区(园区)指标不足的,年底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汇总后统一上报核销。
5.允许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疫情期间,对疫情防控项目,可申请先行用地建设。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确需使用林地的,可申请先行使用林地。使用期满不需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使用结束后恢复原状或林业生产条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补办用地手续。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待疫情结束后及时完善用地手续,占用林地的在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支持医疗机构进行院区改造和功能拓展,允许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合理合规提高容积率。医疗机构院区搬迁或扩容,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划拨供地。
6.合理安排土地供应。对拟供应宗地,充分研判疫情影响、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合理确定供地区域、时序和类型。对正在公告的宗地,经属地政府研究,可以延期或中止交易,疫情消除后继续出让。对已挂牌成交地块,可通过邮寄或网签等方式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加快推进全域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通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点状用地”方式,保障乡村振兴重点项目落地。对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脱贫攻坚项目清单的项目,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使用林地政策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先行使用林地。允许申请人采取承诺补齐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方式“容缺办理”林木采伐手续。按照采伐批准时间起6个月内,凭项目清单办理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因脱贫攻坚需要,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实施的道路、桥梁维修改造项目,不新增占地的,不需要办理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行政许可。
7.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对因城市规划调整导致土地出让时的规划条件与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的,除法定和约定应由政府收回的土地外,原使用权人可以依法依规申请按照现行规划变更用地规划条件,对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造成已供地项目不能落地的,允许通过协商将土地依法调整给其他符合规划的项目。
8.创新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模式。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切实缩短项目拿地后开工周期。探索工业项目“带方案出让”,将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审定总平面和建筑设计方案环节前置至土地出让环节前。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灵活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供地方式。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控规的前提下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9.实行疫情期间土地供后柔性监管。疫情期间土地供后监管责任主体对合同约定事项暂缓开展实地履约巡查,疫情消除后及时恢复,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和开工、复工、竣工的,受疫情影响的时间不计入违约期。对已签订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款缴纳期限涉及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时间(2020年1月24日)后的,土地受让人可向土地出让人提出申请,签订变更协议,延长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开竣工期限(延长期自2020年1月24日起算,期满后最长不超6个月),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延长期内不计收滞纳金;根据合同约定涉及疫情防控响应期间产生的滞纳金,土地受让人可以提出免交申请(免交期自2020年1月24日起算,期满后最长不超过6个月),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予以免收。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受让人可以申请同步开展项目前期方案设计、规划审查等相关工作。
10.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在严格坚持农地农用的前提下,允许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不再进行耕地占补平衡,根据养殖(种植)规模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取消生猪养殖辅助设施用地15亩的限制,支持规模化养殖企业发展壮大。养殖设施确需占用少量零星、分散永久基本农田且无法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简化用地手续,经营者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即可获得用地。
11.适当延续矿业权有效期限。疫情期间,市级颁发的位于自然保护地外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20年1月1日后到期且尚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可放宽至2020年7月31日前提出延续申请。本通知下发前,已申请延续并正在办理的,除与生态红线及各类自然保护地重叠外,不再补正资料,直接办理短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疫情结束后,矿业权人应及时完善延续登记相关手续。
12.加强矿产资源保障与服务。取消砂石等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加强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项目规划区附近砂石矿业权储备,实行就近保障。鼓励国有企业、地方国有平台公司参与砂石资源采矿权市场化竞买,定向保障交通、能源、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砂石供给。支持矿山企业综合利用生产产生的废石、废渣、尾矿。允许综合利用泥石流拦挡坝内堆积的砂石。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自产自用项目红线内开山、挖洞、场地平整等建设产生的砂石料。
13.大力推广便民审批。对重大基础设施、重点产业项目、重要卫生和民生项目,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审批、即收即办。对跨区域项目,加强市级统筹协调力度,简化相关手续。疫情期间需专家论证评审的项目,采取专家分别审查会签方式进行。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可在线上提交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疫情结束后进行补交。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中,因占用铁路、军队等特殊单位土地无法办理权属转移手续等情况,由建设单位征求土地权属人同意后,由土地权属人委托建设单位办理相关规划手续。清理行政审批前置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力争到2020年底审批材料减少50%以上,实际办理时限比法定时限平均减少70%。
14.探索开展告知承诺和容缺审批。在项目主要件齐备的情况下,实行告知承诺、容缺办理政务审批手续,申请人在承诺时间内补齐材料后,再发放正式批文或证照。承诺时间内未补齐材料的申请人列入信用“黑名单”。
15.实行建设工程领域“多测合一”。用地单位可委托一家具备资质的机构,开展土地、房产、绿化、人防、消防等测绘服务,实现“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互认”。
16.简化实体企业抵押登记手续。对原持两证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现申请抵押延期的抵押人,简化房地数据关联环节,加快办理抵押登记,随后再据实尽快办理房地数据测绘、挂接相关手续。上述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除有明确实施期限的,其他措施有效期2年。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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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视觉绵阳(未经允许禁止使用)
原标题:《绵阳出台十六条政策!强化自然资源保障,促进经济稳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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