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绵阳兴阳电气有限公司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使用条件的批复
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使用条件的请示》(绵自然资规
一、同意你局代表市政府与绵阳兴阳电气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将绵阳兴阳电气有限公司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绵城国用(2003)第04843号)中3083.18平方米(4.62亩)工业用地,改变使用条件为居住用地(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0%),容积率≤1.8,使用年限为居住70年,商业40年。原证载范围内剩余土地,已由城市规划调整为绿化及城市道路用地,绵阳兴阳电气有限公司不再享有任何权益,按城乡规划统一安排使用。
二、绵阳兴阳电气有限公司应按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1543.5125万元,并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后1个月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由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结算。
三、该宗地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依法按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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