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绵阳嘉来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批复
你局《关于绵阳嘉来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请示》(绵自然资规土〔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由你局代表市政府与绵阳嘉来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城乡规划意见将该公司位于经开区三江右岸三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川〔2019〕绵阳市不动产权第0041482号、0041483号、川〔2021〕绵阳市不动产权第0003390号)中91645.42平方米改变使用条件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商业用地、服务设施用地。商业用地、服务设施用地使用期限为2058年11月6日止,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期限为2088年11月6日止。其他土地利用相关要求按《地块规划条件》(绵自然资规设〔2022〕357号)执行。绵阳嘉来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按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2920.8704万元。
二、绵阳嘉来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付出让金总额的50%,余款在6个月内付清。
三、绵阳嘉来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依法按程序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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