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绵阳富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绵城国用〔2014〕第21714号)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批复
你局《关于绵阳富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绵城国用〔2014〕第21714号)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请示》(绵自然资规土〔2023〕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由你局代表市政府与绵阳富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绵阳富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涪城区青义镇灯塔路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绵城国用〔2014〕第21714号)中的333.96平方米商业用地使用年限延长至2053年2月4日止,1892.44平方米住宅用地使用年限延长至2083年2月4日止。
二、绵阳富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补缴土地出让金208.0680万元。绵阳富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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