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绵阳经开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绵城国用〔2013〕第26283号、绵城国〔2013〕第28951号)处置方案的批复
经开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经开置业)一宗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将位于经开区年(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计)。收回注销),纳入土地储备库管理,下一步按照新的城乡规划实施。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价差款万元。政府储备库土地涉及土地成本有关事宜,由自行核算。在签订出让合同时,明确约定注销并缴清全部土地价款后方可办理置换土地交付及不动产权证书。
二、同意将经开置业一宗自有产权土地(绵城国用〔2013〕第28951号)与一宗政府储备土地(绵自然资规设〔2022〕396号)进行置换。由你区代表市政府与经开置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将位于经开区一宗储备土地(绵自然资规设〔2022〕396号)以置换方式出让给经开置业,土地用途为二类工业用地,土地面积67202.68平方米(100.80亩),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计)。收回注销经开置业一宗自有产权土地(绵城国用〔2013〕第28951号),纳入土地储备库管理,下一步按照新的城乡规划实施。经开置业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价差款250.9652万元。政府储备库土地涉及土地成本有关事宜,由经开置业与经开区财政局自行核算。在签订出让合同时,明确约定经开置业须完成原土地证(绵城国用〔2013〕第28951号)注销并缴清全部土地价款后方可办理置换土地交付及不动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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