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鼓励工业企业利用节余厂房对外招引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区直各企事业单位,驻区各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区内工业企业利用节余厂房,吸引中小企业来区投资兴业,促进产业集中集聚发展,经区党工委2017年第6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工业企业利用节余厂房对外招引企业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头部条为进一步鼓励区内工业企业利用节余厂房对外招引企业,吸引中小企业来区投资兴业,促进产业集中集聚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节余厂房是由区内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业主企业)投资的自用工业厂房依法依规建成后,节余的可对外出租给其它企业(以下简称承租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厂房(不含工业地产类专业厂房)。
第三条申报租赁补贴的业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业主企业和承租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关系在经开区内;承租企业所属产业在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内且符合经开区产业定位并按规定办理备案等手续;承租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第五条补贴方式和期限:承租企业签订厂房租赁协议之日起连续3年每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园区以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方式给予业主企业厂房租赁补贴,享受租赁补贴的期限为节余厂房出租协议签订之日起连续3年。
第六条补贴额度和标准:(承租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区本级可用财力资金额度-承租企业获得的区本级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额度)×20%,每年补贴蕞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若业主企业前3年享受补贴的基数为0,则顺延2年享受上述补贴政策。
(一)业主企业将对外出租节余厂房补贴申请表报区投资促进局,附以下相关材料:
1.对外出租节余厂房补贴申请表(附件一);
2.承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3.承租企业上一年度缴税凭证(复印件);
第九条每年一季度为上年度节余厂房租赁补贴申报时间,由投资促进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等部门核实并提出补贴方案,报送区党工委管委会审定。
第十条园区协助区内企业有效利用节余厂房,业主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将对外出租节余厂房登记备案表(附件二)报区投资促进局登记;由区投促局牵头,梳理园区可利用节余厂情况并形成台帐,协助业主企业招引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定位的项目,吸引更多中小企业来区投资兴业,促进园区产业集中集聚发展。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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