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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挂牌出让高新区永兴镇溪河村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作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定金。未成交者,保证金在挂牌土地出让成交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四、竞买成交者应按有关规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并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1个月内付成交总价款的50%,余款在6个月内付清。

  五、涉及该宗土地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城市道路面积247.20平方米(0.37亩),由你区代表市人民政府按照原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批后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4〕55号)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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