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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局部(W—02—05单元)调整方案的批复

  你局《关于审批绵阳科技城直管区〈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局部〈W—02—05单元〉调整方案的请示》(绵自然资规〔2023〕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绵阳科技城直管区《〈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局部〈W—02—05单元〉调整方案》。

  二、本次调整涉及《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中W—02—05—01—02、W—02—05—02—02、W—02—05—04—04三个单元,调整后情况如下:

  (一)W—02—05—01—02地块:用地性质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用地面积25643.49平方米,容积率≤1.5且1.0,建筑密度≤32%,绿地率≥30%,建筑高度≤24米,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计容总建筑面积的10%。

  (二)W—02—05—02—02地块:用地性质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用地面积19112.23平方米,容积率≤1.5且1.0,建筑密度≤32%,绿地率≥30%,建筑高度≤24米,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计容总建筑面积的10%,须配建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公厕及社区商业网点。

  (三)W—02—05—04—04地块:用地性质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用地面积105543.5平方米,容积率≤1.2且1.0,建筑密度≤30%,绿地率≥30%,建筑高度≤18米,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计容总建筑面积的10%。

  三、由你局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做好绵阳科技城直管区《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W—02—05地块规划调整相关后续工作。

  四、该规划范围内的原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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