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城区(科技城新区片区)创业园街道办大新村8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绵自然资规公告〔2022〕4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我局组织相关部门,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2022年第111批建设用地《涪城区(科技城新区片区)创业园街道办大新村8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本方案),现将本方案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省、市有关法律、政策拟定。
二、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涪城区(科技城新区片区)创业园街道办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方案经批准后,绵阳科技城新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载明的补偿标准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三、本公告由绵阳科技城新区管委会组织张贴在被征收土地的镇(乡、街道)、村(社区)、社(组)政务公开栏,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同时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上发布。(网址:。
四、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附件:《涪城区(科技城新区片区)创业园街道办大新村8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涪城区(科技城新区片区)创业园街道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绵阳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绵府发〔2020〕23号)等文件规定和《绵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绵府征地公告〔2022〕289号),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地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人口数量
(一)拟征收土地批次:绵阳市2022年第111批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涪城区(科技城新区片区)创业园街道大新村8社。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拟征收土地总面积6.4790公顷。其中耕地4.2068公顷、园地0.5767公顷、其他农用地0.3415公顷,建设用地1.3540公顷。具体范围详见《拟征收土地范围图》(附件1)。
(四)拟征收土地现状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详见《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
(五)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数量:79人。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区片编号:Ⅰ):522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计算:
1.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30%计算;
2.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70%计算。
(一)青苗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5%计算。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拨付使用,涉及养老保障安置的,按相关规定列支。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由当地财政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此次拟征地范围内应安置人员79名,拟采取养老保障方式予以安置。按照省政府川办发〔2018〕59号及省人社厅等三部门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规定执行。
此次拟征收土地涉及拆迁31户64人,按照有关规定,其中:63人采取统规统建方式进行安置,1人采取货币化方式进行安置。
《绵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绵府征地公告〔2022〕289号)发布后,依法生育、婚嫁且在他处未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口必须具有此次拟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方可作为补偿安置对象。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以省政府批准征收后市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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