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前,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出台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文件内容要点解读如下。
长期以来,工业项目建设存在评价事项繁杂、审批周期冗长,以及地方政府“重引入、轻监管”导致用地粗放、产出效益低下等突出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各地在创新工业项目用地保障和监管方式上开展了大量的有益探索。2017年8月,浙江省德清市推出了全国首宗“标准地”。2018年7月,浙江省在总结德清等地区“标准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3号),推广“标准地”制度。此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部分地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做法的通报》(国办函〔2018〕46号),肯定浙江“标准地”典型做法,并要求各地主动对标先进、学习借鉴。2018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试行新批工业用地“标准地”制度。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缩短工业企业拿地开工周期,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产出效益,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我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按照“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的总体要求,对开展“标准地”改革进行了安排部署。通过开展区域评价,将由企业自行分散开展的项目评价事项,转变为政府事前统一组织开展区域评价,变企业办为政府办、变企业出钱为政府买单,切实为企业减轻负担,降低成本。通过制定指标体系,在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基础上,增加了“亩均税收”作为主干指标,解决工业项目评价体系中有“体量”没“质量”的问题,着力提升土地产出效益。推行“标准地+承诺制”,将适用承诺制的事项提前纳入土地供应公告,企业取得土地后,审批部门根据公示后的企业书面承诺即可作出审批决定,压缩审批周期,真正实现企业“拿地即可开工”。通过强化事后监管,落实工业企业全生命周期管理,解决工业项目长期以来“重前端引入、轻后端监管”的问题,促进工业企业提质增效,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通知》包括总体要求、明确用地标准、强化管理服务、保障措施4个部分共12条。
(一)总体要求。一是明确了指导思想。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构建工业项目公开透明的新型招商模式、全程监管的新型管理模式和节约集约的新型用地模式,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二是明确了基本原则。提升效率、减轻负担。力争蕞大限度地降低企业成本,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土地利用效率。因地制宜、积极探索,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构建符合本地特点的工业用地“标准地”管理模式。节约集约,提高效益,以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依法依规、全程监管,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会氛围。三是确定了目标任务。2021年6月底前,有条件的省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及省级新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统一简称为“园区”)先行实施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2022年,园区新增工业用地30%以上采取“标准地”供应;2023年,园区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制度。
(二)明确用地标准。一是开展区域评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二是制订指标体系。指标体系以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开发强度(容积率等)3项指标为主干指标,并可结合本地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区域评估要求,选择工业用地“标准地”能耗标准、环境标准、安全生产管控指标、产出强度、科技创新、就业要求等地方性特色指标。指标体系制定必须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既不能盲目拔高,影响招商引资,也不能毫无底线,使改革流于形式。
(三)强化管理服务。一是按标供应土地。各地按照公布的控制性指标体系组织供应“标准地”,并将按指标体系拟定的项目投资建设协议文本、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等纳入土地供应文件。竞得土地后,除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外,还需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二是优化审批服务。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一窗受理”服务模式,推行“标准地+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及时纠正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标准地”项目,在用地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并完成公示后,审批部门可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供应的“标准地”项目,审批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直接作出审批决定。三是按标组织核验。“标准地”项目竣工后,由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约定,对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等组织联合验收;项目投产营运阶段,由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按照项目投资建设协议开展达产复核。验收复核未通过的,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相关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四是加强全程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标准地”实行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全流程协同监管,对企业相关违规违约行为纳入信用档案管理。
(四)工作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能职责,切实加强统筹,上下联动、左右协调,形成改革工作合力。二是强化改革协同。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要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与“亩均论英雄”改革相联动,充分发挥改革叠加效应,切实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推动单位用地面积“产出效益”持续激励。三是强化指导宣传。要求有关省级部门要加强对“标准地”改革的日常督促指导,及时总结推广改革先进经验、典型做法,为推进“标准地”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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