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四川惠兴达商贸有限公司一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批复
你局《关于四川惠兴达商贸有限公司一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请示》(绵自然资规土〔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由你局代表市政府与四川惠兴达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土地证载用途(金融保险业用地)补办位于绵阳市群丰街13号一宗划拨土地的出让手续,土地使用权面积720.4平方米,土地出让年限商业40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
二、四川惠兴达商贸有限公司须补缴土地出让金107.3876万元;足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出让合同中约定四川惠兴达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改变土地用途,如改变土地用途,原则上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按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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