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阳销售分公司石马加油站用地手续事宜的批复
你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阳销售分公司完善石马加油站用地手续的请示》(绵自然资规土〔2022〕3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由你局代表市政府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阳销售分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完善其位于游仙区石马镇翠屏社区二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宗地面积2520.72平方米(3.78亩),土地用途为加油加气站用地,出让年限为商业40年(从批准建设之日起计,即2043年9月23日止)。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阳销售分公司须按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100.3717万元,并在签订补充协议后1个月内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阳销售分公司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按程序办理不动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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