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绵阳创图商贸有限公司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川〔2019〕绵阳市不动产权第0004417号)改变使用条件的批复
你局《关于绵阳创图商贸有限公司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川〔2019〕绵阳市不动产权第0004417号)改变使用条件的请示》(绵自然资规土〔2022〕3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由你局代表市政府与绵阳创图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城乡规划意见将该公司位于涪城区青义镇龙中村4、5社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川〔2019〕绵阳市不动产权第0004417号)中87514.84平方米(131.27亩)商服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改变使用条件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居住兼容商业用地(商业建筑面积≥15且≤25%计容总建筑面积),其中: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容积率≤3.0且1.0、居住兼容商业用地容积率≤3.0且居住部分须1.0。土地使用期限为居住用地2082年10月17日止、商业用地2052年10月17日止。其他土地利用相关要求按《地块规划条件》(绵自然资规设〔2022〕291号)执行。绵阳创图商贸有限公司按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2117.616万元。
二、绵阳创图商贸有限公司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支付50%的土地出让金,余款在6个月内付清。
三、涉及原证载范围内2731.56平方米(4.1亩)土地已由城市规划调整为道路,该部分土地在价值评估时已补偿,绵阳创图商贸有限公司不再享有该部分土地任何权益,该部分土地收回土地储备库,按城乡规划统一安排使用。
四、绵阳创图商贸有限公司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依法按程序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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