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绵阳市笑麟蜂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使用条件的批复
你局《关于绵阳市笑麟蜂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使用条件的请示》(绵自然资规
一、同意你局代表市政府与绵阳市笑麟蜂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将绵阳市笑麟蜂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块工业用地(土地证号:绵城国用(2007)第25010号,终止年限2053年10月24日),证载面积5783.45平方米(8.68亩)中1983.42平方米(2.98亩),改变使用条件为居住用地(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0%),容积率≤1.8,使用年限为居住70年,商业40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原证载范围内剩余土地,已由城市规划调整为绿化及城市道路用地,绵阳市笑麟蜂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再享有任何权益,按城乡规划统一安排使用。
二、绵阳市笑麟蜂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1005.3254万元,并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后1个月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由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结算。
三、该宗地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依法按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变更)手续。
版权声明:本文由网络蜘蛛自动收集于网络,如需转载请查明并注明出处,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