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绵自然资规公告【2021】126号)
绵自然资规公告〔2021〕126号
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年国土资源部第49号令)的有关规定,依据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20〕834号文批准的绵安快速通道科技城大道连接线道路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现将其《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被征收土地位于高新区永兴镇平和村12组(原磨家镇冯家湾村6组);
(二)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和地类: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5.6010亩。其中耕地5.4300亩,其它土地0.1710亩(全部为其它农用地0.1710亩);
(三)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已经由高新区永兴镇在平和村12组(原磨家镇冯家湾村6组)公告;
(四)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数量:4人。
(一)土地补偿费的标准:耕地(含园地)为2.7000万元/亩;非耕地(含林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为1.3500万元/亩;
(二)土地补偿费的数额:14.8919万元。
(一)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耕地(含园地)为1.6200万元/亩;非耕地(含林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为0.8100万元/亩;
(二)安置补助费的数额:8.9351万元。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拨付给高新区财政后,由其将土地补偿费的80%和安置补助费全额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应当由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缴纳费用(含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应安置人员应发放的一次*********补助费和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应安置人员未买够15年养老保险人员应发给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多余部分和土地补偿费的20%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五、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
1.青苗补偿标准为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5%;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为:按《绵阳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绵府函〔2012〕200号)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由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拨付给高新区财政局,并由其拨付给永兴镇,全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照省政府川办发〔2018〕59号及川人社发〔2018〕46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本公告由高新区永兴镇组织张贴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社)的政务公开栏,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本公告同时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上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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