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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admin6个月前 (09-29)绵阳产业信息9

  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产出效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工业用地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树立“亩均论英雄”的发展导向,创新工业企业用地保障和项目监管方式,探索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增创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群众受益的体制机制新优势,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本实施方案中的“标准地”,是指依据法定规划,在先行完成相关区域评估、设定控制指标基础上,以出让等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各县(市、区)(园区)要按照“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的要求加快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明确用地指标、优化供地程序、加强供后监管,积极构建工业项目公开透明的新型招商模式、全程监管的新型管理模式和节约集约的新型用地模式。在2021年底前,市辖区(园区)要先行实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2022年,全市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工业园区以及省级新区(以下统称园区)新增工业用地30%以上采取“标准地”供应;2023年,园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由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统一组织,根据本地实际在本辖区选定区域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区域评估评价事项,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结果,作为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以及制定产业准入要求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经信局、市住建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等。分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由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统筹考虑本辖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发展基础和区位地理条件等,制订发布切实可行的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指标体系以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开发强度(容积率等)3项指标为主干指标,并可结合本地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区域评估要求,选择工业项目“标准地”能耗标准、环境标准、安全生产管控指标、产出强度、科技创新、就业要求等特色指标。指标体系根据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予以动态调整完善。鼓励分行业、分区域对指标体系进行细化分类。鼓励按行业、分区域对指标体系进行细化分类。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市应急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等)

  认真落实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标准地”项目,在用地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并完成公示后,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供应的“标准地”项目,审批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等)

  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应根据先行设定的控制指标,拟订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文本,明确具体指标值、履约标准、初始运行期、监管责任、退出条件和违约责任等。在组织土地出让时,要将相关指标要求、项目建设投资协议文本、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和企业信用承诺书等内容纳入“标准地”出让文件,向社会发布“标准地”出让公告。用地企业竞得“标准地”后,及时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同步与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指定的机构签订工业项目建设投资协议及企业信用承诺书。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政务服务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委、市经信局、市经济合作局、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

  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后,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上应备注“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其权属变动须满足“标准地”项目要求。“标准地”转让后,其有偿使用合同、投资协议、企业信用承诺书和相关登记文件等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经济合作局等)

  “标准地”项目竣工后,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对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指标及有关事项进行联合验收。对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工业企业,协议或合同约定有整改期限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未约定整改期限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相关约定要求的,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防办、市应急局等)

  项目投产运营阶段,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工业项目建设投资协议开展达产复核。对达产复核未通过的工业企业,协议或合同约定有整改期限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未约定整改期限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相关约定要求的,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项目达产复核通过前,企业股权不得变更,不动产权不得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价值不得超过土地出让总价款的额度。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等)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完善工业用地“标准地”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实现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全流程协同监管,确保项目按合同约定、承诺事项和相关规定建设、投产和运营。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未按规定履行承诺的,依法依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未按约定竣工、达产或未达标的,按照投资建设协议约定和政策规定进行失信公示和联合惩戒。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委、市税务局等)

  市辖各区(园区)要率先启动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选定本辖区适当区域完成区域评估,研究制定“标准地”操作流程、工作指引、协议文本、以及审批承诺、过程监管、竣工联合验收、达产复核和信用管理等具体办法;完成指标“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设定并于10月底前面向社会公布;在12月底前,至少完成1宗“标准地”出让实例。

  各县(市)参照市级试点经验、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政策和标准,在省级以上开发区等有条件的区域,至少完成1宗标准地供应。

  2022年7月—12月,全面推行“标准地”制度,各地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做好跟踪指导。2022年12月后,全市各类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和产业功能区等重点区域内的新供工业用地,原则上全部采取“标准地”供应。

  建立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标准地”改革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标准地”改革中重大事宜,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推行“标准地”改革工作,细化工作措施,落实任务分工。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标准地”改革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工作举措,制定配套措施,上下联动,合力推进改革。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是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实施主体,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产业准入、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市经信局负责指导指标体系建设、投资建设协议、达产复核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出让方案编制、按标出让土地、建设方案审批、登记发证等工作;市政务服务监管局负责推动审批改革等工作;市住建委负责指导竣工验收等工作;市经济合作局负责指导按“标准地”招商引资等工作;生态环境、应急、水利、科技、财政、税务、统计、地震、文旅、公安、绩效、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单位按分工指导落实开展区域评估、指标体系、支持政策等相关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对推行“标准地”制度工作加强统筹协调、跟踪了解,及时督促检查相关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

  对于积极推进改革工作,由于改革的不可预见性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出现问题、矛盾的,可视具体情况根据《绵阳市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进行容错免责处理。

  “标准地”改革工作实行节点管控,倒排时间,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标准地”改革的日常督促指导。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标准地”改革政策解读,及时总结推广改革先进经验、典型做法,并通过积极宣传,正确引导社会预期,为推进“标准地”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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