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调整土地出让金征收比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绵府办发[2004]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土地出让金征收比例有关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调整土地出让金征收比例有关问题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通知》(国发[2001]23号)和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绵府发[2001]116号)关于“政府收取的出让金蕞低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20%”之规定,结合我市征收土地出让金标准明显低于其他市(州)的实际,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经营城市、经营土地战略部署,进一步推进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转变,切实做到政府土地收益应收尽收,坚决堵住政府土地收益流失的口子,现就适度调整绵阳市辖区内土地出让金征收比例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是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统征或收购储备的土地,依法出让后的土地价款全额进入市财政,由市财政核拨统征或收购储备成本后,余额全部作为政府土地收益,但必须保证有政府土地收益。
二、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项目用地申请转为出让土地,以及原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项目用地申请延长使用年限的,一律按基准地价的25%核定或补核政府土地收益。
三、原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项目用地申请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一律按工业用地与经营性用地基准地价差全额补核政府土地收益。
四、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经营性项目用地申请转为出让土地或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经营性项目用地申请延长使用年限的,一律按基准地价的30%核定或补核政府土地收益。
五、原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经营性用地申请改变为其它用途或增加使用年限的,一律按基准地价的30%补核政府土地收益。
六、为确保政府土地收益的完成,凡因企业改制、兼并、破产或其它特殊原因,须经市政府批准减免政府土地收益的,必须按(绵府办发[2004]4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
七、严格执行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市国土资源局坚持依法核定、全额征收,市财政局坚持全额入库,按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应返涪城、游仙及各开发园区的,及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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